勞動部表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日)及其翌日(元月2日),
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上開2日雇主即應依法給假並給薪。104年元月1日及2日,各為星期四及星期五,
如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約定為星期六及星期日者,無需調整放假,即可形成4天連續假期。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
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
新聞來源/勞動部 103-10-21
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