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聲新聞 2014/10/3
【本報記者莊翎雨報導】依據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以勞動條2字第1030131880號公告發布,基本工資於自104年7月1日起,調整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0008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20元,如勞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對事業單位(雇主)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處呼籲雇主及早規劃因應,以免觸法。
勞動部長陳雄文致詞時表示,第28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自104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月薪由19273元調至20,008元,調幅3.81%,調升735元,約186萬人受惠,另雇主因勞保、就保、健保與勞退金提繳等,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至於時薪也比照該幅度由115元調至120元、調升5元,預估近45萬人受惠。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為保障勞工朋友基本生活及勞動權益,請雇主及本市各事業單位依規定辦理。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工作,應依上述數額按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加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