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鄭杰/台北報導】
勞動部放寬產假給薪標準,準媽咪有福了。
準媽咪有福了,即日起產假給薪將從優處理。勞動部表示,已放寬產假期間薪資給付標準,女性勞工可從生產前一個月或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選擇高薪者做為計算標準,保障薪資採獎金制的業務媽咪在產假期間,受薪權益亦不受影響。
勞動部指出,依勞基法規定,國內女性勞工可請56天產假,產假期間公司仍須支付薪資,薪資給付方式一般採生產前一日的正常工時計算,對於每月領固定工資的女性勞工而言,並無太大爭議。
但是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勞工的給薪方式是採「獎金制」,在基本底薪之外再另加獎金,因此薪水一大部分來自績效、銷售量、生產量等工作表現,每月薪資不固定,都是浮動的,常見行業為房仲、專櫃小姐、業務員等等。
勞動部指出,有的雇主因此主張女工產假期間因為缺少業績表現,因此產假給薪只依本薪計算,不再納入績效獎金,嚴重影響女工產假期間權益。
勞動部官員也指出,女性勞工懷孕期間可能因害喜、產檢等因素,影響單月工作業績表現,產假給薪若只是採原規定用產前一個月的薪資作為基準,也不盡公平。
因此,勞動部昨日發布解釋令指出,為公平起見,若是按月計酬的女工,在產假期間薪資可由生產前一個月的平均日薪或是生產前六個月的平均日薪中,兩者中選擇高薪當做計算標準。
舉例而言,若有一名專櫃銷售人員的底薪是2萬4,000元,平均每月可領到6,000元獎金,也就是每日平均薪資1,000元,但若是因為懷孕後等種種因素,使得業績下滑,在生產前一個月只領到3,000元獎金,每日平均薪資就會只剩下900元。
若依舊制,女工在產假期間只能領到56日乘以900元,等於5萬400元,但是若依新制,女工則可領到5萬6,000元,相差數千元,獎金領的越多的人,差距還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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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